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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教化活動實施要點 4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一、為明確條文內容,第(一)、(二)款刪除「未獲獎」文字修正為「未獲前三名
    」
二、為提高參賽作品品質,避免流於浮濫,增加「累計達三次」。
三、為鼓勵不同面向之投稿意願及與上揭獎勵相當,所定「讀書心得報告」刪除「讀
    書」二字並將「十」篇修正為「六」篇;另避免認知誤解,移動「達」與「以上
    」位置。
四、為提升收容人參與教化活動意願,修正新增「教化課程」及刪除才藝班列舉項目
    ,另「時間屆滿一年者,計四.○ 點」及「另參加二項以上班別仍計四.○ 點」
    刪除,修正為「每半年或修習期滿(至少三個月)者,計二.○ 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一、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與第二目規定互相涵蓋、語意未明,為使規範更為明確,爰刪
    除第一款第二目。
二、本點第二款規定未修正。
三、為防止收容人抄襲重製他人作品或唆使他人代寫文章等情事,使教化美意變成點
    數浮濫及收容人偷機取巧之濫觴;又教誨師因業務繁瑣行政業務繁忙,難以兼顧
    及行使第七點罰則中之監督機制,爰刪除本點第三款「達六篇」及「或 300  字
    以上 600  字以內達」等文字,和本監與臺南市立圖書館- 歸仁區圖書館合作推
    廣閱讀實施計畫內獎勵相符。
四、因本監現亦有國樂班及鼓藝班等班別,為鼓勵收容人踴躍參與鼓藝班及國樂班,
    符合教化現狀及收容獲取教化點數之需求故擬於本點第四款中增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