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作業分數計算方式: (一)參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九條辦理,其 計算方式如下:(經減後作業課程除標準作業課程)乘最高作業分 數一半再加最高作業分數一半。 (二)經減課程後,核給作業分數最高不得超過三‧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