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收容人核減課程暨累進處遇作業成績分數核給標準注意事項 4
四、作業分數計算方式:
(一)參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九條辦理,其
      計算方式如下:(經減後作業課程除標準作業課程)乘最高作業分
      數一半再加最高作業分數一半。
(二)經減課程後,核給作業分數最高不得超過三‧五分。
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修正
4
四、作業分數計算方式:
(一)參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九條辦理,其
      計算方式如下:(經減後作業課程除標準作業課程)乘最高作業分
      數一半再加最高作業分數一半。
(二)經減課程後,核給作業分數最高不得超過三‧五分。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4
四、作業分數計算方式:
(一)參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五、卅九條辦理,其計算方式
      如下:最高作業分數一半+最高作業分數一半×經減後作業課程/
      標準作業課程
(二)經減課程後,最高作業分數不得超過 3.5  分。
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4
四、作業分數計算方式:
 (一) 參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五、卅九條辦理,其計算方式
      如下:最高作業分數一半+最高作業分數一半×經減後作業課程 /
      標準作業課程
 (二) 經減課程後,最高作業分數不得超過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