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 科證明,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者,其作業成績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 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受刑人每日作業得分於月末相加後,以該月之就業日數相除,所得分數為 本月作業成績分數。 停止作業之日數應予扣除。但受刑人無故不作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