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收容人核減課程暨累進處遇作業成績分數核給標準注意事項 4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現行
第 25 條
受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
科證明,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者,其作業成績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
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第 39 條
受刑人每日作業得分於月末相加後,以該月之就業日數相除,所得分數為
本月作業成績分數。
停止作業之日數應予扣除。但受刑人無故不作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