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硬體設備(含系統軟體)之點收及測試:
(一)如設備之交貨地點分散全國各地時,在該設備未分配本部指定之機
關前,由本部辦理查驗,抽測規格無誤後再分送至本部指定地點(
設備規格檢測紀錄表如附件三)。
(二)獲分配設備之機關負責該設備之點收(交貨點收證明單如附件四)
及安裝後之測試工作(測試紀錄表如附件五),並於限期內將交貨
點收證明單及測試紀錄表報部彙辦。若獲分配設備之機關未善盡點
收及測試責任,致有延誤本部預算執行之虞,本部得追究相關人員
行政責任;如情況特殊,本部得收回該設備並自行辦理測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