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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資訊軟硬體設備購案驗收準備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資訊處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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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增進法務部(下稱本部)各項資訊軟硬體設備購案驗收準備作業之
    辦理成效,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部辦理各項資訊軟硬體設備購案之驗收準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應用軟體功能之確認及測試:
    應用軟體依業務性質之不同,由專案(工作)小組成員或由相關機關
    (單位)指定之人員,負責下列各階段確認工作:
(一)需求功能確認
      對廠商各階段所交付文件(如專案管理計畫書、系統測試計畫書)
      、系統雛型加以審核,並確認其是否符合本部契約中所規範之需求
      。
(二)系統建置確認
      應用系統於建置、試辦或推廣期間,廠商至機關(單位)建置或輔
      導後,由機關資訊人員或使用人員確認建置或輔導情況(應用軟體
      建置確認文件如附件一)。
(三)功能測試
      於系統建置後進行各項功能測試(應用軟體測試紀錄表詳如附件二
      )。
四、硬體設備(含系統軟體)之點收及測試:
(一)如設備之交貨地點分散全國各地時,在該設備未分配本部指定之機
      關前,由本部辦理查驗,抽測規格無誤後再分送至本部指定地點(
      設備規格檢測紀錄表如附件三)。
(二)獲分配設備之機關負責該設備之點收(交貨點收證明單如附件四)
      及安裝後之測試工作(測試紀錄表如附件五),並於限期內將交貨
      點收證明單及測試紀錄表報部彙辦。若獲分配設備之機關未善盡點
      收及測試責任,致有延誤本部預算執行之虞,本部得追究相關人員
      行政責任;如情況特殊,本部得收回該設備並自行辦理測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