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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資訊軟硬體設備購案驗收準備注意事項 4
民國 103 年 03 月 03 日
抽測規格作業屬履約過程分段查驗,由採購需求單位辦理,修正本點第一項。 驗收程序現屬本部秘書處職掌事項,本點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