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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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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4
四、關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器官捐贈者,經醫療機構依衛生福利部 公告之「腦死判定準則」判定腦死後,應依前二項之規定予以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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