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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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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器官捐贈者,經醫療機構依衛生福利部
    公告之「腦死判定準則」判定腦死後,應依前二項之規定予以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