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行政院衛生署名稱;「腦死判定程序」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九 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三○二一一二五一號公告停止適用,並於同年月日行 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三○二一一二六五號令訂定發布「腦死判斷準則」,爰配 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