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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4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行政院衛生署名稱;「腦死判定程序」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九
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三○二一一二五一號公告停止適用,並於同年月日行
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三○二一一二六五號令訂定發布「腦死判斷準則」,爰配
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