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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4
四、關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器官捐贈者,經醫療機構依衛生福利部
    公告之「腦死判定準則」判定腦死後,應依前二項之規定予以相驗。
民國 83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4
四  關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器官捐贈者,經醫療機構依行政院衛生
    署公告之「腦死判定程序」判定腦死後,應依前二項之規定予以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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