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檢察官偵查犯罪,於必要時,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 電磁紀錄、住宅或其他處所實施搜索。 前項所稱必要時,指一般理性之人依其正常判斷,可認為有犯罪證據 存在之相當可能性之情形;有無相當可能性之判斷,以有相當或然性 存在為足,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