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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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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察官偵查犯罪,於必要時,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
    電磁紀錄、住宅或其他處所實施搜索。
    前項所稱必要時,指一般理性之人依其正常判斷,可認為有犯罪證據
    存在之相當可能性之情形;有無相當可能性之判斷,以有相當或然性
    存在為足,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