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經查明被告確因另案於他檢察署轄區 內之看守所、監獄或其他拘禁處所羈押或執行(含保安處分),在其 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得准移由被告所在地之檢察署偵 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該檢察署定期至拘禁處所提解人犯。 (二)報請移轉管轄案件自上級檢察署受理分案之日起,被告所餘執行刑 期不滿三月。 (三)案情並非繁雜,而得以遠距視訊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