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4
四、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經查明被告確因另案於他檢察署轄區
    內之看守所、監獄或其他拘禁處所羈押或執行(含保安處分),在其
    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得准移由被告所在地之檢察署偵
    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該檢察署定期至拘禁處所提解人犯。
(二)報請移轉管轄案件自上級檢察署受理分案之日起,被告所餘執行刑
      期不滿三月。
(三)案情並非繁雜,而得以遠距視訊調查。
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4
四、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經查明被告確因另案於他檢察署轄區
    內之看守所、監獄或其他拘禁處所羈押或執行(含保安處分),在其
    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得准移由被告所在地之檢察署偵
    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該檢察署定期至拘禁處所提解人犯者。
(二)報請移轉管轄案件自上級法院檢察署受理分案之日起,被告所餘執
      行刑期不滿三月,且該拘禁處所所在地無其他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者
      。
(三)案情並非繁雜,且拘禁處所無其他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而以遠距視
      訊調查較為便捷者。
民國 97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4
四、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經查明被告確因另案於他檢察署轄區
    內之看守所、監獄或其他拘禁處所羈押或執行(含保安處分),在其
    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得准移由被告所在地之檢察署偵
    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該檢察署定期至拘禁處所提解人犯者。
(二)報請移轉管轄案件自上級法院檢察署受理分案之日起,被告所餘執
      行刑期不滿三月,且該拘禁處所所在地無其他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者
      。
(三)案情並非繁雜,且拘禁處所無其他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而以遠距視
      訊調查較為便捷者。
    被告因流氓案件在執行感訓處分中而報請移轉者,應依本注意事項從
    嚴審核。同案被告如有二人以上,而專就執行感訓處分之被告報請移
    轉管轄者,得不予准許。
民國 95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4
四、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經查明被告確因另案於他檢察署轄區
    內之看守所、監獄或其他拘禁處所羈押或執行 (含保安處分) ,在其
    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得准移由被告所在地之檢察署偵
    辦,但該檢察署定期至拘禁處所提解人犯者,不予核准。
    被告因流氓案件在執行感訓處分中而報請移轉者,應依本注意事項從
    嚴審核。同案被告如有二人以上,而專就執行感訓處分之被告報請移
    轉管轄時,不予核准。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4
四  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經查明被告確因另案羈押於他檢察署
    轄區之看守所、監獄或其他拘禁處所,在其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
    查完畢者,得准移由被告所在地之檢察署偵辦,但該檢察署定期至拘
    禁處所提解人犯者,不予核准。
    被告因流氓案件在執行感訓處分中而報請移轉者,應依本注意事項從
    嚴審核。同案被告如有二人以上,而專就執行感訓處分之被告報請移
    轉管轄時,不予核准。
民國 83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4
四  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經查明被告確因另案羈押於他檢察署
    轄區之看守所、監獄或其他拘禁處所,在其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
    查完畢者,得准移由被告所在地之檢察署偵辦,但以被告因流氓案件
    在執行感訓處分中而報請移轉者,應依本注意事項從嚴審核。同案被
    告如有二人以上,而專就執行感訓處分之被告報請移轉管轄時,不予
    核准。
民國 80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4
  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經查明被告確因另案羈押於他檢察署轄區
  內之看守所、監獄或其他拘禁處所,在其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偵查完畢
  者,得准移由被告所在地之檢察署偵辦。但以被告因流氓案件在執行感訓
  處分中而報請移轉者,應依本注意事項從嚴審核。同案被告如有二人以上
  ,而專就執行感訓處分之被告報請移轉管轄時,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