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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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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決議案件,應簽報部長核定後發布。部長對本會報請圈定陞遷之
    人選或核議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本會重行辦理評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