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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4
四、本會決議案件,應簽報部長核定後發布。部長對本會報請圈定陞遷之
    人選或核議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本會重行辦理評審事宜。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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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決議案件,應簽報部長核定後發布。部長對本會報請圈定陞遷之
    人選或核議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本會重行辦理評審事宜。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訂定
4
四  本會決議案件,應簽報部長核定後發布。部長對本會報請圈定陞遷之
    人事案件,認有再行審查之必要者,得退回本會重行辦理甄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