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 之規定。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二、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 人負擔。 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 受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