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7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第三百七十五條,係關係標的物交付前所支出費用之規定,本條係關於因買賣所
生一切費用之規定。此種買賣費用之負擔,如法律別無規定,契約別無訂定,習慣亦
無可依據者,應視其利益及義務之所在,而定其負擔費用之人,蓋以免無益之爭議,
而期事理之公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