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第三百七十五條,係關係標的物交付前所支出費用之規定,本條係關於因買賣所 生一切費用之規定。此種買賣費用之負擔,如法律別無規定,契約別無訂定,習慣亦 無可依據者,應視其利益及義務之所在,而定其負擔費用之人,蓋以免無益之爭議, 而期事理之公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