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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35 條
被告得自備書籍、報紙、點字讀物或請求使用紙筆及其他必要之用品。但
有礙看守所作息、管理或安全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