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得自備書籍、報紙、點字讀物或請求使用紙筆及其他必要之用品。但 有礙看守所作息、管理或安全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被告請求使用紙張、筆墨或閱讀新聞紙時,得斟酌情形准許之。
被告在分房羈押者,如請求在房內使用紙張筆墨或閱讀新聞紙時,得斟酌 情形准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