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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35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被告享有求知的權利及思想表現之自由,為符合被告個別需要,自得允許其自備
    書籍、報紙或請求使用紙張、筆墨及其他必要物品,惟為避免被告閱讀不良書刊
    及維護看守所秩序及安全,爰明定例外得予限制或禁止之情形。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被告享有求知的權利及思想表現之自由,為符合被告個別需要,自得允許其自備
    書籍、報紙或請求使用紙張、筆墨及其他必要物品,惟為避免被告閱讀不良書刊
    及維護看守所秩序及安全,爰明定例外得予限制或禁止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