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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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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逕行搜索、逕行扣押實施或執行完畢,將結果陳報法院後,經法
        院為撤銷之裁定者,得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本法第四
        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