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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35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一、配合增訂第六點至第九點、第二十八點、第三十三點規定點次遞移。
二、修正理由同第十六點說明二,爰將現行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
    司法警察」文字刪除,另因應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規定,爰配合
    修正本點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