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增訂第六點至第九點、第二十八點、第三十三點規定點次遞移。 二、修正理由同第十六點說明二,爰將現行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 司法警察」文字刪除,另因應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規定,爰配合 修正本點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