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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行政程序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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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35 條
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 為之。以言詞為申請者,受理之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 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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