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如政府資訊內有部分資訊涉有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若可將該部分資訊予以 區隔,施以防免揭露之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即可
公告法務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 用之法規及項目
檢送法務部「行政程序法執行小組」第二次會議紀錄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