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1:5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35 條
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
為之。以言詞為申請者,受理之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
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