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對於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應指定其每日在外時段,必要時得令 受刑人向指定處所報到。 前項指定時段,自當日上午六時至下午九時之間,由監獄斟酌實際需要規 定之。但經監獄、作業協力單位及受刑人同意,不在此限。 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後段之情形時,監獄應 陳報監督機關及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並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事實上無法於 指定時段回監者,應儘速報告監獄。 監獄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時間,並報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