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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34 條
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
治預算。但法院裁定移付調解事件之經費,由法院負擔。
為加強調解業務之推展,內政部、法務部及縣政府得按各鄉、鎮、市調解
委員會之績效,編列預算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