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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34 條
1.
發文日期:108.08.06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3、33、34 條等規定參照,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之組織屬性,應係附屬於鄉、鎮、市公所之任務編組型態;又法務部 95.
05.15 法律決字第 0950017587 號函所稱「調解委員依本條例第 3  條之
規定產生,為無法定俸給薪資之榮譽職務,目前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出席
調解,僅領取出席費,尚非薪俸,亦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係指
調解委員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公務員」,自無得否
兼其他職務之問題;另公務員得否兼任調解委員,應視公務員服務法相關
規定而定
2.
發文日期:107.01.10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35 條等規定參照,直轄市調解業務及經費編列,
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各區調解委員會經費,由各區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
自治預算支應,又調解案件來源甚多,除由當事人自行聲請外,尚有交通
警察單位轉介、里長或民意代表轉介及檢察機關轉介等情形,是否針對轉
介調解案件補貼經費,宜就各種調解案源管道進行整體通盤考量
3.
發文日期:105.09.13
要  旨:
建議獎勵服務年資滿 30 年以上資深調解委員一案,因非法律保留事項,
無須以法律規定,祇須機關編列預算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即得為相關經費
及行政作業動支依據,尚無須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或訂定授權命令之必要
4.
發文日期:105.08.29
要  旨:
現行鄉鎮市調解業務預算編列,屬調解行政及地方自治事項,宜由各地方
政府全盤綜合考量,關於修改地方調解委員出席費等預算由中央統一編列
訂定,似與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原則及規定未合而不宜參採
5.
發文日期:103.05.20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35 條、地方制度法第 18、23 條規定參照,調解
委員同一時段兼辦調解與法律扶助業務情形,是否有禁止規定,或牴觸區
公所辦理法律扶助所要求服務內容,涉及調解行政及民政業務,宜洽內政
部表示意見後本於職權酌處
6.
發文日期:102.08.09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規定參照,有關鄉、鎮、
市調解委員會編列調解委員健康檢查費用,屬調解行政事項,法務部並無
相關規定
7.
發文日期:102.01.22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地方制度法第 20、23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
建議法務部編列預算補助調解委員及辦理法律諮詢法律顧問出席費、誤餐
費,因中央政府整體性預算拮据,礙難再編列補助款
8.
發文日期:101.08.08
要  旨:
法務部就「調解委員投保金額比照里長補助及團體意外險保險契約副知調
解委員會建議」之說明
9.
發文日期:101.05.08
要  旨:
法務部說明關建議恢復核發調解成立案件每件新臺幣 500  元獎勵金乙案
10.
發文日期:101.05.08
要  旨:
法務部說明有關建議地檢署轉介案件酌予補助及更新調解文書作業系統乙
案
11.
發文日期:100.07.29
要  旨:
鄉、鎮、市調解委員出席調解案件得否支領出席交通費,因調解委員於開
會時支領出席交通費,非屬法律保留事項,無須以法律規定,亦未必須訂
定行政規則,祇須機關編列預算經議會同意後,即可為動支依據
12.
發文日期:093.12.21
要  旨:
調解委員會「受理件數」計算應扣除實質上並無進行調解可能情形,以降
低影響獎勵金評定公平性,以符合獎勵金核發要點意旨
13.
發文日期:092.06.13
要  旨:
九十一年調解業務考核紀錄建議報告乙案說明
14.
發文日期:089.05.03
要  旨:
關於台中市政府訂定之「台中市推展調解成立案件補助款運用要點」乙案
15.
發文日期:082.08.25
要  旨:
省 (市) 推展調解業務,其法源依據薄弱,將來地方制度法制化後,如何
落實推行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