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要求,得請求主管機關、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或分會協助之。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因前條第一項之報導受有損害時,媒體業者與其負責 人及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