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搜索執行完畢後,而有扣押之物者,應將搜索票正本及搜索扣押 筆錄連同扣押物清冊之影本,以密件封緘並註明法院核發搜索票 之日期、文號後,儘速隨函陳報核發搜索票之法院,不得無故延 宕;其未查獲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受搜索人證明書,並將該事 由在搜索扣押筆錄內敘明後,將搜索票正本與搜索扣押筆錄之影 本,一併隨函陳報法院。 於核發搜索票後因故未能執行者,應敘明未能執行之事由,並將 搜索票隨函繳還核發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