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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32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一、配合增訂第六點至第九點、第二十八點規定點次遞移。
二、將本點後段配合法制體例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