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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
3
三、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 7  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其所屬之業務單位審核
    並提供審核意見,擬妥審核通知書後,簽請本監權責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
    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 15 日,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第 3  項情形,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