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3
三、拾得人認定原則:
(一)本署員工於執行公務時拾得遺失物,送交政風室處理者,視為本署
      拾得。
(二)民眾拾得遺失物,轉交本署員工交存政風室處理者,視為民眾拾得
      ;惟民眾未留下身分等資料者,視為無拾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