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拾得人認定原則: (一)本署員工於執行公務時拾得遺失物,送交政風室處理者,視為本署 拾得。 (二)民眾拾得遺失物,轉交本署員工交存政風室處理者,視為民眾拾得 ;惟民眾未留下身分等資料者,視為無拾得人。
三、拾得人認定原則: (一)本署員工或民眾拾得遺失物,交存政風室處理者,視為員工或民眾 拾得。 (二)民眾拾得遺失物,轉交本署員工交存政風室處理者,視為民眾拾得 。 (三)前項民眾未留下身分等資料者,視為無拾得人。
三、本署員工拾得遺失物,送交政風室處理者,視為本署拾得;民眾拾得 遺失物,送交政風室處理,未留下身分等資料者,亦視為本署拾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