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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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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
3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 (二)身心健康。 (三)品行端正。 (四)學識豐富。 (五)對教化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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