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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3
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
為配合民法修正成年年齡調降為十八歲,且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俾利保
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爰將延聘志工遴選條件年齡修正為「年滿十八歲以上」,
俾利配合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