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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3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
(二)身心健康。
(三)品行端正。
(四)學識豐富。
(五)對教化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3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 20 歲以上。
(二)身心健康。
(三)品行端正。
(四)學識豐富。
(五)對教化服務工作富有熱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