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部廉政署 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主任秘書,與司法院、經濟部、財政部、 交通部、各直轄市(含準直轄市)等政風處處長,及本部廉政署遴薦 報經部長核定之本部廉政署或各級政風機構政風人員三人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