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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3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一、點次變更。
二、本部廉政署成立後,有關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與人員管理之擬議
    及執行,依法均為其掌理事項。新進政風人員之訓練亦屬上開事項範疇,故由本
    部廉政署署長兼任本會執行秘書。另因應本部現行組織已無參事室編制,且政風
    司將整併成立本部廉政署,另評估委員參與本會運作之實需,爰將現行由參事室
    、法律事務司及政風司單位主管充任本會委員之規定予以刪除;又本部廉政署成
    立後,因該署設有會計室與人事室編制,未來訓練所涉經費及人事事項,均將先
    經該署審議後再提送本會,爰基於本會委員組成精簡之考量,將現行本部人事處
    、會計處單位主管充任委員之規定予以刪除。
三、臺灣省政府於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因相關業務及所屬人員已大幅縮減,故刪
    除現行其單位主管充任委員之規定。另因縣市整併改制後,現行直轄市已非僅臺
    北市政府與高雄市政府,且為保持未來彈性,爰修正不再明列各直轄市政府名稱
    。
四、為廣納多元意見,爰增列三名委員,由本部廉政署遴薦並報經部長核定之廉政署
    或各級政風機構政風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