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劃、審議與擬訂公務人員考試政風類科 錄取人員訓練之指導方針及計畫,以精進工作知能並陶冶高尚品格, 設置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新進政風人員訓練方針之審議事項。 (二)新進政風人員訓練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新進政風人員訓練成效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之審議及交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部廉政署 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主任秘書,與司法院、經濟部、財政部、 交通部、各直轄市(含準直轄市)等政風處處長,及本部廉政署遴薦 報經部長核定之本部廉政署或各級政風機構政風人員三人兼任。
四、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五、本會會議以每三至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之。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六、本會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