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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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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以每三至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之。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