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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3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部廉政署
    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主任秘書,與司法院、經濟部、財政部、
    交通部、各直轄市(含準直轄市)等政風處處長,及本部廉政署遴薦
    報經部長核定之本部廉政署或各級政風機構政風人員三人兼任。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