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矯正機關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場所辦理職業訓練,並得尋求勞動、 產業或相關之公私立機關(構)、團體之協助或合作。 為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及職業訓練,各矯正機關得依職業訓練機構設 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立合格職業訓練機構,並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 發證辦法辦理檢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