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收容人提升就業職能及保障技能訓練參訓權益,爰現行要點第一款「一年」修 正為「半年」,並刪除無另案未決限制;現行要點第三款「二年」修正為「五年」, 並列為第二款。 參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之全國技術士檢定報檢資格,除職業潛水職類 需檢附健康檢查表外,其餘職類未設規定,爰刪除現行要點第二款。 現行要點第四款未修正,列為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