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3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本點第一項新增矯正機關得與其他單位合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之規定。第二項
    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