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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3
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為協助收容人提升就業職能及保障技能訓練參訓權益,爰現行要點第一款「一年」修
正為「半年」,並刪除無另案未決限制;現行要點第三款「二年」修正為「五年」,
並列為第二款。
參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之全國技術士檢定報檢資格,除職業潛水職類
需檢附健康檢查表外,其餘職類未設規定,爰刪除現行要點第二款。
現行要點第四款未修正,列為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