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陳報機關首長核可,請所屬各機關遴選品德端正 、具服務熱忱及操守廉潔之人員擔任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並以機關名 義發布兼辦令函。 各機關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繕造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名冊層轉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備查;異動時,亦同。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視機關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增訂遴薦條件與規 範。 各機關採購人員不得擔任兼辦政風業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