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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3
三、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陳報機關首長核可,請所屬各機關遴選品德端正
    、具服務熱忱及操守廉潔之人員擔任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並以機關名
    義發布兼辦令函。
    各機關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繕造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名冊層轉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備查;異動時,亦同。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視機關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增訂遴薦條件與規
    範。
    各機關採購人員不得擔任兼辦政風業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