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陳報機關首長核可,請所屬各機關遴選品德端正 、具服務熱忱及操守廉潔之人員擔任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並以機關名 義發布兼辦令函。 各機關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繕造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名冊層轉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備查;異動時,亦同。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視機關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增訂遴薦條件與規 範。 各機關採購人員不得擔任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二、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為推動所屬依法未設置政風機構之機關、學校及公 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協辦有關預防貪瀆不法業務,得陳報 機關首長核可,請各機關遴選品德端正、具服務熱忱之人員為之。但 採購人員不得協辦。
二、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為推動所屬依法未設置政風機構之機關、學校及公 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有關預防貪瀆不法業務,得陳奉 機關首長核可,請各機關遴選品德端正、具服務熱忱之人員兼辦政風 業務。但承辦採購人員不得兼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