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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3
三、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陳報機關首長核可,請所屬各機關遴選品德端正
    、具服務熱忱及操守廉潔之人員擔任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並以機關名
    義發布兼辦令函。
    各機關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繕造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名冊層轉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備查;異動時,亦同。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視機關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增訂遴薦條件與規
    範。
    各機關採購人員不得擔任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2
二、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為推動所屬依法未設置政風機構之機關、學校及公
    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協辦有關預防貪瀆不法業務,得陳報
    機關首長核可,請各機關遴選品德端正、具服務熱忱之人員為之。但
    採購人員不得協辦。
民國 97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2
二、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為推動所屬依法未設置政風機構之機關、學校及公
    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有關預防貪瀆不法業務,得陳奉
    機關首長核可,請各機關遴選品德端正、具服務熱忱之人員兼辦政風
    業務。但承辦採購人員不得兼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