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之性行考核,為當事人犯罪後之行為表現,得作為起訴及量行之
參考,與被告移監執行後編級之依據,因此各單位應以審慎公正之態
度加以考評,從實核記,不得循情浮濫,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被告羈押(當月起)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性行考核成績。羈押期間如
有插接其他收容身分,當月不辦理性行考核成績。
(二)考核等級分甲、乙、丙、丁四級,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六十分以
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八十
五分以上至一百分為甲等。
(三)作業成績部份,有參加作業者每月基本 25 分,另按每日完成工作
量及勤惰情形,增加成績最高 1 分,總分 40 分為滿分,如有下
列情形,應依法務部 97 年 4 月 3 日法矯字第 0970900938 號
函之規定標準計分,並應於作業分數考核記分表備考欄內註明。
1.不能作業者(禁止接見或限缺乏設備場所者)每月二十四分。
2.不堪作業者(年老體弱或因病無法作業者)每月二十分。
3.不願作業者(配業後表明不願參加作業者)不予計分。
(四)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丁」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記分表及總表之
「備考」欄註明者原因。
1.違反所規定者,當月份考列丁等。並考核數月以為違規考核期間
,其考核月數如下:
(1)停止接見 1 次,停止戶外活動 3 日者,次月起考核一個月
。
(2)停止接見 2 次,停止戶外活動 5 日者,次月起考核二個月
。
(3)停止接見 3 次,停止戶外活動 7 日者,次月考起核三個月
。
(4)2 次以上違規者,合計計算違規次數及考核月數,為違規考核
期間。
2.依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丁等者。
(五)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丙」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記分表及總表之
「備考」欄註明其原因。
1.被告新收入所,當月為新收考核期,考列丙等。但有特殊優異表
現,註明原因,不在此限。次月依其表現考核評定分數。
2.違規考核期間之成績,考列丙等。
3.依評分後,其總成績應列為丙等者。
(六)被告經連續三個月評列為「甲」等者,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五
條之規定酌予獎賞。但在獎賞執行期間,如違反所規應予以懲罰或
列「丁」等者,經所務委員會議決定,得停止或徹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