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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辦理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3
三、被告之性行考核,為當事人犯罪後之行為表現,得作為起訴及量行之
    參考,與被告移監執行後編級之依據,因此各單位應以審慎公正之態
    度加以考評,從實核記,不得循情浮濫,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被告羈押(當月起)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性行考核成績。羈押期間如
      有插接其他收容身分,當月不辦理性行考核成績。
(二)考核等級分甲、乙、丙、丁四級,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六十分以
      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八十
      五分以上至一百分為甲等。
(三)作業成績部份,有參加作業者每月基本 25 分,另按每日完成工作
      量及勤惰情形,增加成績最高 1  分,總分 40 分為滿分,如有下
      列情形,應依法務部 97 年 4  月 3  日法矯字第 0970900938 號
      函之規定標準計分,並應於作業分數考核記分表備考欄內註明。
      1.不能作業者(禁止接見或限缺乏設備場所者)每月二十四分。
      2.不堪作業者(年老體弱或因病無法作業者)每月二十分。
      3.不願作業者(配業後表明不願參加作業者)不予計分。
(四)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丁」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記分表及總表之
      「備考」欄註明者原因。
      1.違反所規定者,當月份考列丁等。並考核數月以為違規考核期間
        ,其考核月數如下:
     (1)停止接見 1  次,停止戶外活動 3  日者,次月起考核一個月
          。
     (2)停止接見 2  次,停止戶外活動 5  日者,次月起考核二個月
          。
     (3)停止接見 3  次,停止戶外活動 7  日者,次月考起核三個月
          。
     (4)2 次以上違規者,合計計算違規次數及考核月數,為違規考核
          期間。
      2.依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丁等者。
(五)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丙」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記分表及總表之
      「備考」欄註明其原因。
      1.被告新收入所,當月為新收考核期,考列丙等。但有特殊優異表
        現,註明原因,不在此限。次月依其表現考核評定分數。
      2.違規考核期間之成績,考列丙等。
      3.依評分後,其總成績應列為丙等者。
(六)被告經連續三個月評列為「甲」等者,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五
      條之規定酌予獎賞。但在獎賞執行期間,如違反所規應予以懲罰或
      列「丁」等者,經所務委員會議決定,得停止或徹銷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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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之性行考核,為當事人犯罪後之行為表現,得作為起訴及量行之
    參考,與被告移監執行後編級之依據,因此各單位應以審慎公正之態
    度加以考評,從實核記,不得循情浮濫,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被告羈押(當月起)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性行考核成績。羈押期間如
      有插接其他收容身分,當月不辦理性行考核成績。
(二)考核等級分甲、乙、丙、丁四級,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六十分以
      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八十
      五分以上至一百分為甲等。
(三)作業成績部份,有參加作業者每月基本 25 分,另按每日完成工作
      量及勤惰情形,增加成績最高 1  分,總分 40 分為滿分,如有下
      列情形,應依法務部 97 年 4  月 3  日法矯字第 0970900938 號
      函之規定標準計分,並應於作業分數考核記分表備考欄內註明。
      1.不能作業者(禁止接見或限缺乏設備場所者)每月二十四分。
      2.不堪作業者(年老體弱或因病無法作業者)每月二十分。
      3.不願作業者(配業後表明不願參加作業者)不予計分。
(四)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丁」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記分表及總表之
      「備考」欄註明者原因。
      1.違反所規定者,當月份考列丁等。並考核數月以為違規考核期間
        ,其考核月數如下:
     (1)停止接見 1  次,停止戶外活動 3  日者,次月起考核一個月
          。
     (2)停止接見 2  次,停止戶外活動 5  日者,次月起考核二個月
          。
     (3)停止接見 3  次,停止戶外活動 7  日者,次月考起核三個月
          。
     (4)2 次以上違規者,合計計算違規次數及考核月數,為違規考核
          期間。
      2.依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丁等者。
(五)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丙」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記分表及總表之
      「備考」欄註明其原因。
      1.被告新收入所,當月為新收考核期,考列丙等。但有特殊優異表
        現,註明原因,不在此限。次月依其表現考核評定分數。
      2.違規考核期間之成績,考列丙等。
      3.依評分後,其總成績應列為丙等者。
(六)被告經連續三個月評列為「甲」等者,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五
      條之規定酌予獎賞。但在獎賞執行期間,如違反所規應予以懲罰或
      列「丁」等者,經所務委員會議決定,得停止或徹銷之。
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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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之性行考核,為當事人犯罪後之行為表現,得作為起訴及量行之
    參考,與被告移監執行後編級之依據,因此各單位應以審慎公正之態
    度加以考評,從實核記,不得循情浮濫,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被告羈押(當月起)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性行考核成績。羈押期間如
      有插接其他收容身分,當月不辦理性行考核成績。
(二)考核等級分甲、乙、丙、丁四級,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六十分以
      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八十
      五分以上至一百分為甲等。
(三)作業成績部份,有參加作業者每月基本 25 分,另按每日完成工作
      量及勤惰情形,增加成績最高 1  分,總分 40 分為滿分,如有下
      列情形,應依法務部七十年四月十四日七○監字第四七八五號函之
      規定標準計分,並應於作業分數考核記分表備考欄內註明。
      1.不能作業者(限缺乏設備場所或刑期過長者)每月二十四分。  
      2.不堪作業者(年老體弱或因病無法作業者)每月二十分。    
      3.不得作業者(因禁止接見通信或隔離羈押者)每月十二分。    
      4.不願作業者(配業後表明不願參加作業者)不予計分。
(四)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丁」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記分表及總表之
      「備考」欄註明者原因。
      1.違反所規定者,當月份考列丁等。並考核數月以為違規考核期間
        ,其考核月數如下:
     (1)停止接見 1  次,停止戶外活動 3  日者,次月起考核一個月
          。
     (2)停止接見 2  次,停止戶外活動 5  日者,次月起考核二個月
          。
     (3)停止接見 3  次,停止戶外活動 7  日者,次月考起核三個月
          。
     (4)2 次以上違規者,合計計算違規次數及考核月數,為違規考核
          期間。
      2.依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丁等者。
(五)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丙」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記分表及總表之
      「備考」欄註明其原因。
      1.被告新收入所,當月為新收考核期,考列丙等。但有特殊優異表
        現,註明原因,不在此限。次月依其表現考核評定分數。
      2.違規考核期間之成績,考列丙等。
      3.依評分後,其總成績應列為丙等者。
(六)被告經連續三個月評列為「甲」等者,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五
      條之規定酌予獎賞。但在獎賞執行期間,如違反所規應予以懲罰或
      列「丁」等者,經所務委員會議決定,得停止或徹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