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三、發給獎狀或獎章。 四、增給成績分數,並以為進級之依據。 五、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六、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七、與以較好之給養。 八、其他特別獎賞。 前項特別獎賞者,得為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 同住之獎勵;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