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益團體之申請
1.公益團體或公庫申請作為本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之
支付對象,應事先向本署提出申請;其申請分為一般性申請及專案
申請二種。一般性申請應於每年度一月底前提出,專案申請不在此
限。
2.申請時應提出執行計畫書(應註明該團體之統一編號),內容包括
:合法成立之公益團體證明、現任董(理)監事、成立宗旨、工作
項目、運作績效、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之用途及支用方式、
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書面報告、向其他機關(構)、團體申請
經費補助之情形、最近二年經費預算、決算書,及該團體之年度預
算經費概況(成立未滿二年者、自成立之日起之服務內容及績效書
面報告),經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執行審查小組審核通
過後列冊。